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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九岁女童致阴道撕裂轻伤二级判五年重还是轻?

王才亮 王才亮的笔耕园地 2023-01-07

今天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王正华猥亵女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为了回应社会民众可能的质疑,上海法院也是做足了工作准备,在宣判后立即在网上做出了说明。然而作为一名老律师,我读过这个说明之后感到的是不适。心中的疑问只有说出来求教与朋友们。


第一,我不知道这个案件诉讼活动的参加人家里有没有过女孩?他们如何看待一个9岁女童遭到性侵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这个女童是他们的亲人比如女儿或者孙女外甥女,他们会如何看?在他们看来轻若灰尘的事情,而对社会的道德体系的破坏和对女童及家庭的伤害,是用语言难以表述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有恶劣情节的起点刑是5年。本案中女童被侵害的导致阴道撕裂,轻伤二级够不够刑法上的去了聚众和公共场所之外的其他恶劣情节?非要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才算其他恶劣情节吗?


第三,被告人是一个拥有3000亿财产的富翁,而被害人是一个普通家庭的9岁女童。我们的刑罚是能否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本案判决就这么生效了,4年后(判了5年,前面已经关押的时间抵刑期),有钱人还是有钱人,而家庭与社会怎么跟这个刚女孩来讲这个案件的一切?


第四,法官讲已经从重顶格判了,其实不要讲有这个女童遭到身体伤害轻伤二级的恶劣后果,仅仅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认罪态度不好,那也是从重的理由啊!


第五,这个案子是检察院提出4~5年的量刑建议,而法院判了5年,看来指望检察院抗诉是很难的,如果一旦确确实实轻了,怎么来纠正呢?程序上应该怎么做呢?

看到公众对这个案件的质疑,我作为法律人无比沉重。从我小时候读书开始,书上都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可今天的我们如何来保护他们呢?于是写了这么些文字,让朋友们见仁见智吧。


附:媒体报道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审判长解答案件焦点澎湃新闻|2020-06-1716:08:27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历经16小时的庭审,普陀法院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为何定罪为猥亵儿童罪?又为何如此量刑?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并作出以下回应。

  定罪: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触,定为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

  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量刑: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审理期限:受疫情影响申请延长

  我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不认罪,且其中部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故为审慎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而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案件,不适宜采用线上方式远程开庭,故我院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现疫情趋于稳定,庭审活动逐步恢复正常,故及时安排本案开庭、宣判。

  审理程序: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任何人员不得旁听。

  案件受理后,我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及时安排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承办法官一直与被害人、辩护人保持沟通,持续了解各方对于本案的意见。合议庭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和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进行充分评议、审核,确定出庭人员名单,依法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庭审中,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听取各方意见。合议庭经过慎重评议后,依法作出本案判决。

  青少年保护:希望避免二次伤害

  首先,从庭审安排来看,对被害人隐私的严格保护贯穿本案办理的全过程。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我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其次,从办理过程来看,为避免多次询问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创伤,办案机关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续保持沟通。据我所知,公诉机关也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申请了司法救济。

  最后,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决既体现了罪罚相当和罪责刑相一致,也体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以及对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有温度的司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在此,我也想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保护好未成年人,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本案被害人已经受到了身心创伤,希望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她造成二次伤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隐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从伤痛中走出来,健康快乐地成长。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李菁

责任编辑: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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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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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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